共享創意 任重道遠
共享創意(Creative Commons)從 2001年由史丹福大學法律系教授 Lawrence Lessig 創立至今已有17年歷史,進入香港也有 10年,但身邊很多創作者以至公眾都對之所知甚少,又或是有所誤解。我們日常接觸的內容如報章雜誌、電影音樂、教材論文,絕大部分依然使用傳統版權制度,十分封閉。
簡言之,共享創意是一個對創作保持部分限制的授權方式,介乎傳統最常看到的 © 即保留一切權利,和另一個極端即完全開放的公共財產之間。比如,如作者只保留署名權利,代表使用者只要標明原作者和鏈接出處,即有權使用內容;又例如非商業,代表可隨意把作品用於教育和個人分享等用途;而署名、非商業、禁止衍生和相同方式共享四大要求,既可單獨使用,也能同時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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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內容以共享創意授權只是一個設定,卻從根本上改變內容傳達的本質和協作創造的生態,讓資訊流通更為開放,知識傳播更為廣泛。現時全球有十四億筆內容——包括這篇文章——以共享創意授權,這一大批圖片、文章、音樂等除可應用在教育、展覽等,部分還允許合併重組成為新的內容,生生不息。